毕业与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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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色球中奖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0-09-09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评定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双色球中奖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双色球中奖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员会”)是学校履行学位授予与管理职责的专门学术机构,在校党政领导下和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根据工作需要,设二级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委员会”),作为学院履行学位授予与管理职责的专门学术机构,在学院党政支持下协助校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成员

第四条校委员会实行职务委员和专家委员相结合的定额席位制,由30人左右组成。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校党委批准。主席和副主席为职务委员,并组成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

校委员会其他委员人数、各单位或学科的名额、提名人选(参考各单位或学科推荐情况)由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提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原则上,委员中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不少于三分之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分配给二级学院的名额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推荐人选,其中职务委员推荐人选为本二级学院的院长,专家委员推荐人选为未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教授;分配给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职务委员名额推荐人选原则上为该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院委员会委员由本学院院长、总支书记、副书记、副院长、未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以及有关教学基层组织负责人担任。增补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校委员会核准。

院委员会主席由院长兼任,副主席由总支书记和未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并由主席和副主席组成主席办公会议。


第三章委员的条件、权力、义务、聘期与届内调整

第六条委员会(指校院委员会,下同)委员需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具有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

(二)专家委员需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或较高知名度,掌握本学科发展动态,治学严谨,教学和科研业绩突出;

(三)职务委员需在相应岗位或担任相应职务,熟悉本科或研究生培养过程,掌握学位授予标准;

(四)在本校相应岗位或学科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一般限制在能任满一届委员。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会享有的权利

(一)获得学位评定工作的有关信息;

(二)出席委员会会议;

(三)就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开展调研,发表意见和建议,进行审议或表决;

(四)对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批评和进行监督。

第八条委员会成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为人师表;

(三)严格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保密;

(四)所讨论的问题如与本人或亲属直接相关,要予以回避;

(五)参加委员会会议和有关活动,推动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校(院)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校(学院)考核与管理,届内可根据需要或人事变动等情况按本章程产生相应成员的程序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其中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担任委员

1.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调离学校的;

2.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3.连续两个学期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4.本人书面申请辞去成员职务的;

5.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或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6.岗位调整或因其他原因不便、不能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的。

(二)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在岗达一年以上、退休或调离学校的,委员职务自然解除;因故未在校工作(含外出学习、病事假等)二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暂停委员职务,待回校工作时恢复;本款上述情形中属院委员会委员的,报校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 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管理办法与学位课程;

(二)审查通过申请学位人员名单、做出授予学位和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做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四)审定基层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申述、复议、缓授学位、免除学位课考试、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与学位论文中的学术失范、授予名誉学位等事项;

(六)评议和评估培养单位学位授予工作,检查学位授予质量;

(七)评选(校级)和推荐(校以上)优秀毕业设计(论文)与学位论文;

(八)审定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九)审议和处理学校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管理办法与学位课程;

(二)审定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织评阅和答辩;

(三)审查学位申请者资格及答辩送审材料和相关科研成果;

(四)提出授予学位和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

(五)评选(学院)和推荐(校以上)优秀毕业设计(论文)与学位论文;

(六)审定和撤销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推荐研究生指导教师,提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建议;

(七)评议和评估学院各学科专业点学位授予工作,检查学位授予质量;

(八)对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申述、复议、缓授学位,免除学位课考试、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与学位论文中的学术失范问题、授予名誉学位等事项提出处理建议;

(九)履行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十)向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全体教师会议报告工作。


第五章工作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例行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末一次),根据学位授予等情况可举行临时全体会议,会议议题由主席办公会议确定。

委员会会议由主席(特殊情况下委托副主席)主持,到会人数达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按规定应予回避、暂停委员职务或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出差的委员,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第十三条委员会决定事项实行表决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等方式,同意票超过到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为表决通过。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全体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严重分歧或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若无特殊情况,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成员同意,可暂缓表决,待继续深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次召集会议。

委员会通过的决议,主席或主席办公会议如有异议,可行使一次提请复议的权利;如有委员提出异议,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提请进行一次复议。

委员会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主席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得委托其他成员代投票。

第十四条委员可在例行全体会议期间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书面质询议案(一名委员提议,至少二名委员附议)。议案由主席办公会议研究,视情况采取提交有关领导批示或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责成有关部门研究或答复等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确定若干项目聘请有关委员、专家或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评估、评议、评审;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的会议;主席可召开部分委员会议,商讨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委员会设办公室为其办事机构。其中,校委员会的硕士(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分别挂靠研究生学院(双色球中奖);院委员会办事机构与本学院党政办公室合署。办事机构负责人(主任副主任)由挂靠或合署单位正副职兼任,并由挂靠或合署单位指定相应岗位人员担任委员会秘书。

委员会决定事项和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在主席办公会议领导下由办事机构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以委员会或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名义发布通知、安排和检查工作、处理委员的质询议案。其中,硕士(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办公室同时负责学校其它办学机构硕士(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的检查、指导、审核及组织协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研究所等科研机构单设或按其学科领域与相关学院共同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事宜由校评委会另行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至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负责解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章程及校学位评定委员组成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学位委员会备案。